《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導讀
長期以來,學校教育領域從建國到改革開放以前,一直由國家牢牢掌控學校教育大權,社會力量辦學成為絕對的禁區(qū)。甚至直到1997年出臺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仍然有諸如“嚴格限制民辦高等教育的發(fā)展”這樣不利于民辦學校成長的規(guī)定。中國人口多,底子薄,由國家承擔起整個社會的教育任務,顯得不堪重負,借助民間資金,彌補政府投入教育經費的不足,是發(fā)展中國教育事業(yè)的必由之路。在國外,大凡教育事業(yè)發(fā)展順暢的國家莫不有著蓬勃的私立學校,以美國為例,其最有名氣、教學質量最高的大學如哈佛、斯坦福等都非公立。促進民辦教育發(fā)展,通過增加教育供給方式的多樣化和選擇性,也是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受教育的需要。《民辦教育促進法》正是在此種背景下而誕生的。2013年6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對本法第二十三條作出修改。
2002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了民辦教育、民辦學校的性質、地位、宗旨與作用?!睹褶k教育促進法》明確規(guī)定:“民辦教育事業(yè)屬于公益性事業(yè),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yè)的組成部分”,它的任務就是“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致力于培養(yǎng)社會主義建設的各類人才”,這從法律上澄清了以往社會上一些不正確的認識,使民辦教育獲得了更廣闊的發(fā)展空間。該法還明確了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學校的教職員工與學生和公辦學校的教職員工與學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權益同樣受到法律保護。該法規(guī)定民辦教育投資者可以取得合理回報,極大地調動了投資辦教育者的積極性。該法規(guī)范了政府對民辦教育的管理職能和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能主要體現在監(jiān)督與服務兩個方面,同時通過全方位的服務,切實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等,為民辦學校創(chuàng)造寬松的教育環(huán)境和良好的教學氛圍。此外,該法對民辦學校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騙取錢財等行為,規(guī)定了相應懲罰措施。
《民辦教育促進法》是作為《教育法》的配套法律定位的,其立法涉及的教育基本性質和共性的問題,在《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等相關法律中都有規(guī)定。基于民辦教育在我國教育體系中比重過小的現狀,取名為促進法,目的是解決民辦教育的發(fā)展問題。為便于該法的實施,國務院根據該法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從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民辦學校的設立、民辦學校的組織與活動、民辦學校的資產與財務管理等方面對《民辦教育促進法》進行了細化、解釋和補充,使其更具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