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
1.2014年4月24日財政部、教育部發(fā)布
2.財教[2014]16號
3.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充分發(fā)揮風險補償金的風險防控和獎勵引導作用,促進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健康持續(xù)開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開發(fā)銀行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風險補償金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實行結余獎勵和虧空分擔。風險補償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國家開發(fā)銀行獎勵給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不足部分由國家開發(fā)銀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各分擔50%。
第四條 國家開發(fā)銀行收到風險補償金,應確認為遞延收益,待確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時,計入當期損益。已確認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損失,以后又收回的,相應回撥遞延收益。
第五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結余獎勵和虧空分擔工作每年開展一次,以?。ㄗ灾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為單位進行計算。
第六條 可用于結余獎勵的風險補償金包括:
(一)已結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合同對應的風險補償金。為防范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整體風險,這部分資金應分年提取。
(二)按一定比例預先動用未結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合同對應的風險補償金。這部分資金應在最終清算結余獎勵和虧空分擔金額時予以扣減。
第七條 已結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合同對應的風險補償金分年提取辦法,以及未結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合同對應的風險補償金預先動用比例,由國家開發(fā)銀行總行商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確定。
第八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結余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結余獎勵資金)年度總額和分配方案,由國家開發(fā)銀行省級分行商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制定,并報省級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備案。
第九條 結余獎勵資金年度總額和分配方案的研究制定,應綜合考慮已結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合同金額、逾期本息、未結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預期風險、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貸款管理情況等因素。
第十條 結余獎勵資金由國家開發(fā)銀行省級分行根據備案后的分配方案,支付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地方應承擔的風險補償金虧空分擔資金,由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歸集,及時足額劃撥國家開發(fā)銀行。
第十一條 結余獎勵資金用于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工作,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用途包括:
(一)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工作相關的直接支出,包括宣傳教育、業(yè)務培訓、交通通訊、辦公設備購置等日常業(yè)務支出;
(二)彌補學生因死亡、失蹤和喪失勞動能力確實無力歸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所形成的風險。
第十二條 結余獎勵資金用于彌補學生因死亡、失蹤和喪失勞動能力確實無力歸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所形成風險的,應由共同借款人(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或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后,報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準。
第十三條 結余獎勵資金不得用于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以及其他與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工作無直接關系的支出。
第十四條 國家開發(fā)銀行和相關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使用和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的監(jiān)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 年度終了,國家開發(fā)銀行總行應會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分析風險補償金使用管理情況,包括結余獎勵和虧空分擔情況、風險補償金預撥情況、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結余獎勵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形成報告報送財政部、教育部。財政部、教育部將適時對風險補償金使用管理情況開展專項檢查或抽查。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規(guī)定事項,按照《財政部 教育部 銀監(jiān)會關于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財教〔2008〕196號)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國家開發(fā)銀行總行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辦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yè)務的風險補償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包括已結清貸款合同對應的風險補償金分年提取辦法、未結清貸款合同對應的風險補償金預先動用比例、結余獎勵具體實施辦法等,并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十八條 國家開發(fā)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行風險補償金結余獎勵和虧空分擔的,風險補償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